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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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林萱紜 被告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51)及其上同段197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3,000元(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356號就前揭房地之鑑定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