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原 告 許清輝
被 告 黃芷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