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麗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涵
被 告 黃璨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
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即
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5,000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
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
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