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楊金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
人之債權讓與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
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公司),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公司再將
上開債權讓與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
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
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戶籍
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
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財政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40395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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