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吳雪滿 被告 吳正義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26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ꆼ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繼承人新臺幣(下同
)83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ꆼ事實及理由:事實經過詳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485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837,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6
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