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和信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82元(000000+435061=658182),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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