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單鍾葆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呂芳煙 等間回復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7,52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