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祥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八.三一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八.三一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