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聲請人 黃光耀 相對人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沈錦綢
胡世鴻 胡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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