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間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12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19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