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因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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