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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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張緻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美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