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
調解筆錄
(順)原告 黃曜 被告 陳瑞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黃曜被告陳瑞同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黃曜被告陳瑞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不含汽車強制保險理賠金),自民國105年1月20日前給付貳萬元,其餘肆萬元,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曜)
二、原告願撤回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5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黃曜被告陳瑞同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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