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 林宜龍 原告與被告 林有生陳碧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