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 張建隆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係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2151號執行案件關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判決附圖所示C部分之房屋免於被拆除之利益,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認為系爭房屋免於被拆除之利益即為房屋之價值,則為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而非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遵期陳報或未能陳報,本院將擇定鑑價單位鑑定上開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