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鍾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鍾文哲於民國92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1263元整。
1.其中7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2.其中31263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1263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文哲│及自民國09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000││年10月28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1263││2月16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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