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英麟
詹雅晴 (原名 詹耐霜黃金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美
陳淑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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