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 曾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姿瑩 、 李淑麗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