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黃雅吉
黃張雪 黃森禎 黃秋慧 黃秋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原告與被告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鄭宏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更正聲明狀請求金額合計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9,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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