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3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9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第157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