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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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即載於離婚協議書第二項內容相關物品之價值)之計算式,以為審核本件裁判費用之參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家訴 字第 400 號裁定(99.10.13)[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家訴 字第 400 號裁定(99.11.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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