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68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父親 張慶睦 之戶籍謄本,倘張慶睦已歿,應補正張慶睦之除戶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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