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940號債權人甲○○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翔雄工程有限公司鑫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確認翔雄工程有限公司、鑫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
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翔雄工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業於民國90年12月27日經90中字第0903473116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鑫罡工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業於民國91年6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13470682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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