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債權人 汪信太 即國揚機電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勝獻戴易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其109年5月份及6月份工程款項計新臺幣193,894元,經多次催討後並寄發存證信函,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查債權人就前開主張固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未經實名認證,尚無從認對話紀錄內之發話者究係何人。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工程款債權關係存在之證明,並釋明係與何人訂立合約,債權人亦僅以陳報狀表示其係經第三人之介紹接受債務人之委託施工,工程細項係由口頭告知,工程款項係以月結方式支付,並未立工程契約等語,則本院尚無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其請求存在,債權人即未盡釋明之責,依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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