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潘永銘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被告 周明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