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文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一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他罪,則兩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潘文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3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期即106年3月28日之後,此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各罪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而聲請就附表所示共15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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