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星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星源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星源僅因細故與告訴人 郭銀良 發生爭吵,竟無故以撕毀告訴人所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方式來宣洩情緒,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木工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1號被告林星源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8樓之1居臺南市○○區○○路○○○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星源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之1,向郭銀良收取上址房屋之租金後,本應在郭銀良所有同時交付之上址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表示已收取租金,竟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徒手撕毀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以生損害於郭銀良。
二、案經郭銀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星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銀良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7張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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