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