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聲請書漏載之,應予補充)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下午3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1月19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鎮○○路○段○○○巷○號被告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被告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25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4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188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