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1年8月2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4,173元未給付,另應給付自9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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