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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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榮慶 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46,61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分別提繳如附表4所示之金額共59,004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金額共計605,618元,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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