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豐財 被告 黃記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