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被告雖然否認對乙○○殺人未遂及對甲○○傷害之部分,然本案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項證據為憑,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二、本院再經訊問被告,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上開羈押事由外,再被告於本件涉犯二條殺人未遂罪及一條傷害罪,其罪責顯然重大,其有藏匿之虞,即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為使審判及日後執行能順利進行,足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德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