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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