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聲請人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 曹秀琴立堃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名曹秀琴即新展會計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俞國珠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一二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吳謀焰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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