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二號聲請人 廖誌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高 等間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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