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晉廷選任辯護人林殷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7、4851、4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6號朱晉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晉廷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78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1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由該法院信股法官承辦)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希望將本案移送由新竹地院與前案一併審理,嗣經新竹地院(前案承辦股)以民國112年9月4日新院玉刑信字第034170號函覆本院同意之,考量被告權益及訴訟經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前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