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聲請人能祥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聲請人能祥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能祥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整(含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確認本件公示催告票據之號碼,並詳敘其票據遺失經過及釋明是否未交付他人前即已遺失?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