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移送併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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