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施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WEALTHFIELDDEVELOPMENTLIMITED潤田發展有限公司楊亞芸永林企業有限公司林基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相對人潤田發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亞」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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