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聲請人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付款行庫為何銀行分行(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林惠芬是否應為法定代理人?(台端聲請狀記載代理人)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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