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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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聲請人連邦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維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UA0000000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 陳俊儒 」之記載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