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請人 江旭洋 即 江伯宗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江伯宗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江伯宗之繼承系統表。
三、江伯宗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江伯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