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被告 賴木生
賴延釧 賴春燕 賴紀招治 賴木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10.37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同段186建號建物(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6分之1),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900元,又依原告所有上開建物權利範圍之課稅現值為41,900元,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12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431元【計算式:(110.37×5,900×1/6)+41,900=150,4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