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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