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日燁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
2號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2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異議人,並於102年12月12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2年12月13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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