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661號債權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非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非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能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債權人之代理人蓋章,且所提出之委任狀並未經該代理人蓋章。故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蓋章之委任狀(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