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岦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岦緁與告訴人 李婷嫣 為同事關係,緣告訴人李婷嫣前與被告徐岦緁之前夫往來密切,被告徐岦緁因而心生不滿,告訴人李婷嫣遂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以公司電子信箱寄送顯示「寄件人:CeliaLee李婷嫣#8627」之道歉郵件予被告徐岦緁,嗣被告徐岦緁於105年12月30日,在其公司所在地址即新竹縣○○市○○街○○○號,上網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發表內容「土匪一樣的行為」、「GanLinNia」(音譯幹你娘)之文章,並將上開道歉郵件,連同「寄件人:CeliaLee李婷嫣#8627」文字內容全部截圖一併發表於該文章內,足以貶損告訴人李婷嫣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徐岦緁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婷嫣告訴被告徐岦緁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徐岦緁與告訴人李婷嫣已於106年12月18日達成和解,告訴人李婷嫣並於107年1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準備程序筆錄、106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6至39、41、4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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