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姚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清義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就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容忍原告鋪平道路以供通行,且不得有任何設置障礙物或妨礙通行之行為,乃係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妨害被告之所有權,為限制被告所有之物上請求權之行使,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容忍其在系爭土地上鋪設道路通行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原告應查報其因被告容忍其在系爭土地上鋪設道路通行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姚清義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