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謝素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刊登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大業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K6887│股票││804││││││││││├─┼───────────────┼──────────────┼────┼───┼────┼───┤│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6292│股票││22││││││││││├─┼───────────────┼──────────────┼────┼───┼────┼───┤│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0384│股票││90││││││││││└─┴───────────────┴──────────────┴────┴───┴────┴───┘